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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的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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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总的来说,这符合当代对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但在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总的来说,这符合当代对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但在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不过,不同类型的高校各有特色,在法学专业英语教学过程中面对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从地方高校视角进行研究的成果则相对较少,本文将尝试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已从事法学专业英语教学多年,在自身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与江西省内其他若干高校讲授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师进行交流,发现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若是没有学生的支持和参与,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而这恰恰也是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笔者通过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发现,学生普遍反映“对这门课没有兴趣”,具体而言,“觉得这门课没有用”和“觉得这门课很难”是影响学习情绪的主要障碍。
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校园早已不是遗世独立的象牙塔,反而在多个方面受到外界环境的侵染,比如功利主义悄然渗透,暗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某门课受欢迎、受重视的程度与它对学生考研、就业的帮助常常有密切关系。具体到法学专业,每年司法考试分值只有十几分的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课堂的学习氛围和教学效果完全无法与司法考试重点涉及的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教学相比,更遑论司法考试根本不会涉及的专业英语了。至于实务中需要用到专业英语的涉外法律业务,学生则普遍认为“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距离太过遥远”,或者“到时候再学也来得及”。在这种实用心态的指引下,法学专业的英语课程难免被边缘化。
在笔者调查的几所地方高校中,法学专业英语一般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而这个阶段的学生恰好正在为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做准备,于是学生常以准备司法考试为由“理直气壮”地逃课,即使来上课也只是换个地方准备考试而已。接受访谈的几位教师表示,对这种情况十分无奈却又缺乏对学生有效的约束手段。
畏难情绪也是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原因。和公共英语相比,专业英语因为“专业”而更加复杂。法学专业英语中包含了大量现在已经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以及拉丁语、法语词汇。即使一些现在经常使用的词汇在法学专业英语中也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而且其句式通常十分复杂、冗长、难以理解。即便对于英语母语者,若未经学习,法学专业英语也仍然是一门外语,[1]2何况地方高校的学生了。笔者所在学校和进行调研的几所学校都是二本高校,学生的英语基础并不算好,进入大学后不少学生的学习热情减退,有些学生的英语水平甚至不升反降。笔者对曾经教过的几届学生进行调查,发现许多学生在学习专业英语时只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少数通过了六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考试的人数不少。通过课堂教学也能发现,能流利准确地朗读课本上一段话的学生较少,能正确理解其中含义的更少,大部分学生只能勉强阅读,对意思只是一知半解。因此,法学专业英语对于不少学生来说,简直犹如天书。想要学好专业英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因为前述种种原因,这显然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二)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缺乏清晰的定位
从笔者了解的几所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来看,大多将法学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目标设定为“培养和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里应用英语的能力,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专业术语,提高学生英语口头交流能力和翻译能力”。笔者认为,这样的设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专业特色模糊,以上描述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专业,只需要将关键词替换即可;其次,学校特色模糊,以上描述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学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难以区分;再次,设定的内容模糊,能力的提高属于主观评价,较难通过客观的方式得到准确的体现,并且它需要长时间反复训练,在课时有限和学生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样的设定略显不切实际。
教学目标不清晰使教学内容也难以确定。在调研过程中,接受访谈的几位教师普遍表示“不知道专业英语课上教什么”。法学专业英语是一门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它首先是一门法学专业课,其次才是英语课,这决定了它的内容仍然要以法学知识为主。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介绍国外的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专业英语课实际上成了美国法概述课,但由于课时的限制,这些内容无法深入讲解,只能留给学生一个模糊的印象,甚至让学生觉得“学了也是白学”。而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和美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分别拥有自己的法律语言,美国的一些法律概念在中国并不存在,甚至难以准确地用汉语表达其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对价)”是美国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中国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学生无法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参照和对比学习,无形中加大了学习的难度,进而影响了学习的兴趣。学生反馈来的负面信息会使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产生怀疑,进而衍化为“不知道教什么”的困惑。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0/1023/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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