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期刊导读

法学汇|名胜古迹保护公益诉讼疑难点判断与处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自然遗迹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是全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珍惜、保护自然遗迹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自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

自然遗迹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是全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珍惜、保护自然遗迹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自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突出办理了一大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为引导公众自觉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检察》杂志特遴选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名胜古迹保护公益诉讼案,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对有关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特邀嘉宾

江西财经大学生态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和平

江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汪德庆

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韩学强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张某某、张某、毛某某三人相约前往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某、毛某某、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某首先攀爬,毛某某、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某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之后,毛某某、张某沿着张某某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三人被发现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三行为人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共计26枚。事后,为加强对巨蟒峰的保护,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了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为此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

2017年4月28日,受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委托,由四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就行为人攀爬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并出具了《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毁损情况的意见》。《意见》载明,行为人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具体表现为:对该处世界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造成严重破坏;26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质,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最细处,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是岩柱体的脆弱段,已至少被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

2018年5月3日,受上饶市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针对张某某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时打入的26枚岩钉对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造成的损毁,进行价值评估后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报告》采用条件价值法对上述故意损毁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价值评估,认定该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案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即119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损毁”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诸如捣毁、砸碎、拆除、挖掘、焚烧、炸毁等,该案中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没有达到“严重损毁”的程度,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达到“严重损毁”属于专业判断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部分,对它的破坏不能等同于对一块普通石头的破坏。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巨蟒峰山体坍塌,但对其基本属性造成了严重破坏;打入的26枚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综上,可认为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达到了“严重损毁”的程度。

问题一:关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损毁”的认定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何定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损毁”?该案中,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是否达到了“严重损毁”的程度?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0/0915/342.html



上一篇:“易”见倾“星”·法学院 | 麓山脚下,共青湖畔
下一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打造世界一流法学学科

法学杂志投稿 | 法学杂志编辑部| 法学杂志版面费 | 法学杂志论文发表 | 法学杂志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法学杂志》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