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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败诉!法学家们为什么站在了抄袭者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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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源 / 法律图书馆(law-lib) 在学术界,“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2016年,因在论
来源 /法律图书馆(law-lib)
在学术界,“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2016年,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就是这样一位抄袭者。
在于艳茹的学位遭到撤销之后,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法院在一审中,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事发之后,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撤销与反思。
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是,抄袭不对,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
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
今天,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捍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行终2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忠行,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艳茹,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仪喜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学因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军、陆忠行,被上诉人于艳茹及其委托代理人仪喜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艳茹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3月18日,该杂志社编辑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于艳茹按照该刊格式规范对《运动》一文进行修改。同年4月8日,于艳茹按照该杂志社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修改稿。同年5月31日,于艳茹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艳茹将该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2013年待发”。于艳茹亦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论文列入研究生科研统计表,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同年7月23日,《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登《运动》一文。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0/1027/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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