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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0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目 录 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 (刘宪权) 论中国特色法学思维体系的基本范式 (范进学) 审慎立法的伦理建构及实现途径 (刘风景)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周 围) 论我国浮

目 录

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刘宪权)

论中国特色法学思维体系的基本范式(范进学)

审慎立法的伦理建构及实现途径(刘风景)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周 围)

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完善

--以适用实况为切入点(李 敏)

自主占有与简易交付(庄加园)

营商司法组织论(郑少华)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享有取证权(关保英)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蔡 颖)

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解释的反思与解构(谢 杰)

贪污罪量刑规范化的中国实践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案例分析(李冠煜)

“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

--兼驳清朝文化封闭观点(徐祥民)

《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的发展动向及潜在影响(李西霞)

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完全正常不足为怪。对人工智能刑法学探讨研究的前提应是对所涉对象、前人成果及相关概念全面了解,理性、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应实现逻辑自洽、自圆其说并言之成理。不应开展“为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伪批判”主要包括混淆概念型、移花接木型和自相矛盾型三种类型。混淆概念型“伪批判”混淆了“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的概念;移花接木型“伪批判”将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探讨中,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探讨中;自相矛盾型“伪批判”中存在“像人一样思考”和“机器”含义的冲突以及“人造牛皮论”与“法人的人工类人格”内涵的抵牾。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法学研究 伪批判 混淆概念 移花接木 自相矛盾

论中国特色法学思维体系的基本范式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到底是国家法治治理体系与法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思维体系的基本范式。法律思维的基本逻辑起点是“法律”,基于法律的规范性思考,它由规范或规则思维、权义思维、法律程序思维和法教义学思维四个方面构成;法治思维范式的逻辑起点是法治,其核心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公共权力者手中掌握的权力,从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基于法治之特质,法治思维范式由法规则至上思维、职权法定思维、法定程序思维、公民权利保障思维、法前平等思维等五重内涵构成;法理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法理,法理就是法之理,它蕴含在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之中,没有法理思维的法律思维或法治思维,只能是法条思维、机械思维、教条思维或僵化思维,法理思维应当是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之应有之义,其内涵构成包括原理或原则思维、目的思维、价值思维。

【关键词】 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 法治思维 法理思维 范式

审慎立法的伦理建构及实现途径

刘风景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社会发展加速法律稳定性趋弱,立法者缺乏对法律的尊崇情怀,问题意识薄弱的立法实效性差,目标偏差的立法诱发不良行为,审慎立法的实现面临重重困难。审慎立法的原则包括注重历史性与前瞻性之连通,理想性与现实性之兼顾,普适性与特殊性之折中,体系性与问题性之调和。立法者养成审慎的立法德行,掌握审慎的立法技艺,设置审慎的立法制度。实现审慎立法应当在立法选项、法案起草、法案审议、法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修改、责任追究等立法环节严格把关、精益求精,提高立法质量。

【关键词】 审慎立法 伦理构建 良法善治 法治国家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周 围

(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算法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显著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经营者交互频次,进而有效地拓展了经营者达成共谋的市场范围。算法不仅可作为一项监督竞争信息的辅助共谋工具,而且还能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相结合,在无需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实现共谋目的。虽然由自主学习算法引发的默示共谋缺乏客观协商行为及明示合作的前提,但是通过分析共谋形成的理论内核,进而从“协议”的内涵寻求引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正当性,可建构自主学习算法共谋的判定标准。面对算法共谋的系统性风险,应从算法内容、法律实施及社会实践等多个面向出发,探究规制算法共谋的合理性框架。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0/1106/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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