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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受公司委托炒股的张富堂不构成挪用资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2-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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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法学专家:受公司委托炒股的张富堂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 ? 特邀撰稿人? 李海波 ? ? ? 张富堂是原泰和通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替公司筹措资金,受泰和通公司委托使用公司

? ?法学专家:受公司委托炒股的张富堂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 ? 特邀撰稿人? 李海波
? ? ? 张富堂是原泰和通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替公司筹措资金,受泰和通公司委托使用公司资金个人炒股,利益归公司。但之后其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刑,而多位法学专家则认为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炒股,宣告无罪后再被起诉判刑
? ?
此委托书经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鉴字号)鉴定,结论为委托书上赫恩龙签名是赫恩龙亲笔所写。
? ? ? 张富堂是原泰和通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清华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为替公司筹措资金,他受泰和通公司委托使用公司资金在1997年-2000年间个人炒股,利益归公司。? ?2002年2月4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富堂涉嫌挪用资金罪。
? ? ? 2002年3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三次开庭。经合议庭(主审杨晓明法官)、庭长、院长多次研究后认为,张富堂使用单位资金炒股系单位授权,属于职务行为,指控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并将该意见书面汇报给海淀区政法委。

海淀区法院汇报给政法委的审理报告

? ? ? 2003年1月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 ? ? 2003年1月17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起诉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京海检刑不诉 2003第1号)。

? ? ? 但之后出现了均系助理研究员(并非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杨爱东、田丽丽出具的04-1397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又出具了尚未列入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名录的鉴定人林雷祥为实习研究员署名的04-1667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


? ? ? 再加上一份鉴定人杨春松、沈亚中没有签名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05 文检字第 100 号)鉴定书。他们认为委托书中法人签名是复印的。

? ? ? 2004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销不起诉决定。

? ? ? 2004年12月2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富堂重新提起公诉,指控犯挪用资金罪。
? ? ? 庭审中,泰和通公司原办公室主任王莹出庭作证,证实张富堂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为公司筹集了不少资金,在公司资金运转不开时张富堂还从个人的股票帐户上拿钱交公司使用,这事很多人都知道。
? ? ? 而原泰和通公司财务部经理齐俊萍的证言证实张富堂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负责筹集资金。财务开支由张富堂签字,大项资金由总经理赫恩龙批准,每周一公司财务要交给赫恩龙一份财务报表由他审查。
? ? ? 齐俊萍还出庭作证证实赫恩龙同意以公司名义借款,使用张富堂个人帐户进行炒股,赢利归公司,并委托张富堂去做。其于1997年7、8月份曾见过赫恩龙签的这份委托书。后来借款直接入到股市,手续由公司会计经手办理,公司财务出具发票。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时候,很多钱都是用的张富堂个人股票帐户内的钱。
? ? ? 清华紫光泰和通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杨晓雪证言证实其原来是泰和通公司办公室秘书,自97年或98年开始管理公司的公章及委托书。委托书的性质类似于介绍信,代表公司搞业务时才用,但需要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在清华紫光入股之前,委托书有单页的也有上下联的,公司都有存档,现在存档的只有一本委托书,后来交给了刘国权,同时交给他一张009号委托书的存根,是夹在装订本中的。
? ? ? 现清华紫光泰和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国权出具的说明及泰和通公司委托书一本、009号委托书存根一张,证实其从公司档案室查到原泰和通公司委托书一本,后交到市检一分院。委托书有存根9页,编号为001号-009号,还有空白未用的13页。其中009号委托书存根是单页,日期为1999年7月5日。

? ? ? 2005年7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5海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富堂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7年,并返还泰和公司850万元。

? ? ? 不服判决的张富堂上诉后,2005年9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以2005一中刑终字第3078号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

法学专家:张富堂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1209/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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